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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分制考务管理办法
2013-05-03 16:44   教务科   (点击: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巩固和提高成人高等教育的教学质量,进一步规范考务管理工作,根据《广西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分制管理办法》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实行学分制的成人高等教育学生。

第二章考试规定

第三条 考试资格:未经选课交费的学生不得参加课程的学习和考试。凡无故上课缺勤时数达总学时1/3以上、或欠交作业及实验报告者,不得参加本门课程的正常考试。欠交作业及实验报告的学生在考试前2周内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任课教师同意,所补齐的作业或实验报告合格后,方允许参加考试。

第四条 学生均须凭身份证和学生证按时参加各门课程的考试,并严格遵守考试纪律。

第五条 考试期间因病住院(凭住院证明)或所选课程考试时间有冲突,可申请办理缓考。申请缓考者须提交个人书面申请、经所在学院审核批准后可参加该科目下次考试,成绩按正常考试记载。

第六条 因故不能参加考试的学生,必须在按规定的时间内向学院提出申请,参加由学院统一组织的补考。

第七条 正常考试不及格,经补考后仍不及格或旷考者,该门学分为0。

第八条 统考课程经选课学习后考试不及格(含旷考)者不需重新选课,只需在统考课程报考的时间内报考,成绩合格可取得学分。

第三章免考规定

第九条新生须在入学注册后第一个学期内向所在学院将所有申请免考的课程一次性提出(特殊情况允许在各学期选课时段内提出),否则不予受理;学生所在学院审核后,提交星空(中国)-星空(中国)审批。免考课程的收费标准与选课相同。

第十条 课程免考条件如下:

(一)本科、专升本科学生课程免考条件

1.已在国民教育系列普通本科院校取得本科及其以上毕业(结业或肄业)资格的学生,已修课程与现修课程名称相同,且学时数大于或等于现修课程的学时。

2.已取得同专业、同层次(本科)、同课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单科的合格证书。

3.入学前7年内通过国家考试中心组织的“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三级(含三级)以上学生,选读非英语专业的《大学英语》课程可申请免考。

4.每人申请免考课程的总学分不得超过最低毕业学分的30%。

(二)专科学生课程免考条件

1.已取得国民教育系列专科及其以上毕业(结业或肄业)的学生,已修课程与现修课程名称相同,且学时数大于或等于现修课程的学时。

2.已取得同专业、同课程、同层次等于或高于专科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单科合格证书。

3.入学前7年内通过国家考试中心组织的“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二级(含二级)以上的学生,选读非英语专业的《大学英语》、《英语》课程可申请免考。

4.入学前7年内通过全区《计算机应用基础》统考或通过国家考试中心组织的计算机等级考试一级以上,可免考非计算机专业的《计算机应用基础》课程。

5.每人申请免考课程的总学分不得超过最低毕业学分的30%。

第十一条 下列课程不得申请免考:

(一)专业课中的必修课。

(二)实习、课程设计和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性教学环节。

第十二条 免考课程成绩学分记载

凡经学校批准免考的课程,在成绩中以原成绩记载,学生获得免考课程相应的学分。

第十三条 免考审核材料

(一)第二学历课程免考必须交验:

1.第一学历毕业(结业或肄业)证原件与复印件各一份。

2.第一学历的成绩总表原件,或加盖原学校或保存原件单位公章的复印件各一份。所交的成绩表必须包括以下内容:课程名称、课程层次、学习起止时间、学时数、考核成绩等。

(二)自学考试成绩或等级考试成绩申请课程免考:

交验成绩证明或证书原件与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自学考试的还需交验准考证,若自考准考证号码有变更,需提供新旧号码作为对照依据。

第四章各类考试报考

第十四条 学期课程考试报考

(一)每学期按修读计划选修课程的在籍学生,具备考试资格方可参加该课程的考试。考试合格即可取得相应学分。

(二)考试由学生所在学院统一安排。该类考试属课程正常考试范畴,不需报名。学生应注意查明各门课程考试的时间及地点,按时应试。

第十五条 学期课程补考报考

(一)需补考的学生向学院查阅本学期补考开考的课程、并按规定的时间报名,办理上一学期不及格课程或缺考课程补考(申请)等手续。不办理有关手续者不得安排补考。

(二)补考不及格或缺考,不能获得该门课程不取得学分。学生可重选教学计划内课程修读,以获取同量学分。

(三)所有实践性教学环节不及格的,不安排补考,学分记为0分。

第十六条 统考课程报考

专科、本科非计算机类专业的《计算机应用基础》课程统一参加“全区成人高等教育计算机等级考试”一级考试,以考试合格成绩为依据记录该课程成绩。统考成绩合格者同时颁发相应的合格证书。

第十七条 学位外语报考

凡学校在籍成人高等教育本科、专升本学生均可报考。

统考课程具体报考手续以星空(中国)-星空(中国)通知为准。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星空(中国)-星空(中国)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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